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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广体〔201391号)

 

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对加强我院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我院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授予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在某领域具有较高的的威望,能够在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及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院聘请境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在国(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所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学术业绩卓著,并有重要研究成果者;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学者型政府官员或在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社会知名人士。

2.与我院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院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履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

1)举办学术讲座;

2)合作学术研究或指导研究生;

3)能够对我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给予具体指导;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院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我院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院聘请的校外(一般为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院学科对口;或具有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术造诣较高,能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的的社会知名人士。

2.与我院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院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院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我院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二、聘请程序

(一)提出人选。学院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按照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聘请的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分别填写《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

(二)同行专家评议。人事处组织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我院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批。根据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提交的《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广州体育学院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以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聘任名誉教授需有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评议意见,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聘书制作。经学院审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五)聘请仪式。由聘请单位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由该单位的分管院领导颁发聘书。

三、管理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学年,可续聘。

(二)各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将学院发展情况通报给他们,让他们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各聘请单位每学年末须对所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在我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学年填写一次情况反馈表,提交给学院人事处,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院将根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四)对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学院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属我院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学校不付薪酬,不享受编制内人员或聘用人员相关待遇。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我院工作的酬金按聘任协议中规定执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学术讲座酬金按照学院所规定的标准发放。

四、其他

(一)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需要聘请,又不符合学院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任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由聘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需聘请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报学院人事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聘请单位发放聘书,聘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参照本办法每学年末对所聘请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延退和返聘暂行规定

(广体〔201367号)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院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与作用,有利于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发展。现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延退和返聘暂行规定》。

一、 延退或返聘条件

(一)延退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确因我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延退。

1)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退休对学科带来较大影响的;

2)二级教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并有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课题的;

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退休后暂无其他人能接替其工作的;

4)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个别教授、专家,退休对学科带来较大影响的;

5)具有其他必须延退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特殊原因。

2.具有正高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其本人自愿,身体又能胜任正常工作,经学院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到60岁退休。

3.延退一般以1学年为一期,期满前3个月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4.延退人员必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学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合计不低于满工作量的70%,即294学时(术科)或245学时(学科),低于294学时(术科)或245学时(学科)的,在下学年将不能再申请延退。

5.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延退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返聘条件

教职工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确因我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申请返聘。返聘一般以1学年为一期,期满前3个月本人或教研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续聘。

在学期中退休的,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可返聘至学期结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比较特殊的业务岗位。其中,教师、教辅岗位的学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合计不低于满工作量的80%,即336学时(术科)或280学时(学科),低于336学时(术科)或280学时(学科)的,在下学年将不能再申请返聘。

二、年龄规定

延退和返聘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男65岁,女60岁。

三、 延退、返聘手续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前3个月,应向所在部门提出延退或返聘申请(学期中退休返聘至学期结束的除外)。

(二)学院审批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后,部门领导班子应组织教研室(或科室)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再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省级部门审批

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延退人员须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延退、返聘人员待遇

延退人员身份为在职人员,保持其原待遇。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发放以下返聘费用:

(一)发放在岗时工资与退休后退休费的差额(在岗高于退休时)。

(二)返聘人员属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还发放同级别的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而教师的返聘人员则按照在职教师的同级标准发放所承担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酬金。

五、延退、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延退人员身份为在职人员,占用部门编制及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管理与其他在职人员相同。

(二)返聘退休人员占用该部门编制,但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参加评优。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