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科学、全面、合理的师德考核工作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通过考核,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师发展特点;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客观规范开展考核;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发挥师德考核导向作用;
(五)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档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档次
第四条 师德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老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为基本依据,其中,教师、科研、实验系列岗位教师主要考核爱国守法、思想品德、教书育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其他岗位教职工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六条 存在违反以下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较重及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 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1次,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工作。对拟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相关单位应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各单位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出具复核结果。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在复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受理投诉,作出师德考核的最终认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推诿隐瞒、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体育学院师德规范及考核办法》(广体〔2022〕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