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以及生活等方面的师德师风行为,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处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
(二)调查:教师工作部根据举报和发现的线索,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认定:工作小组完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意见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讨论。属于学术规范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
(四)处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处理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申诉:被处理的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结果
第八条 教职工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的,做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师德失范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体育学院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广体〔2019〕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