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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接受国内访学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接受国内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广体〔201511

 

学院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广州体育学院接受国内访学进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2015116

 

 

广州体育学院接受国内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际之间的交流合作,规范国内访学进修的管理,保证访学进修质量。参照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受国内访学进修的人选条件

人选应为国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或其他各类学校)在职教师或科研实验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作为学术骨干培养的教师,或作为教学骨干培养的优秀教师。

(二)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选送单位和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有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接受单位、培养方式与进修时间

(一)接受访学进修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开设的专业或课程符合选送单位的要求;

2.具备接受访学进修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二)访学进修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访学进修人员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副教授,工作认真负责,师德表现好,主持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三)进修时间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

三、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末,申请人须向我院人事处提交《广州体育学院国内访学进修申请表》,并明确进修的目的、内容及要求。

(二)人事处根据申请人进修的目的、内容及要求,把材料转送给对应的系(部)、中心(所)。

(三)系(部)、中心(所)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以及进修的目的和内容,选派指导教师。

(四)系(部)、中心(所)和指导教师审核申请人的《广州体育学院国内访学进修申请表》,同意接受并盖章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发通知给选送单位和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一)访学进修凭通知到人事处报到后,向我院交付进修费12000元/学年/人,6000元/学期/人。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提供票据。

(二)学院将为访学进修人员办理校园卡、图书证等,工本费自理,校园卡等的使用将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需要我院安排住宿的访学进修人员,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和水电费。费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提供票据。

五、学习管理

(一)访学进修人员入校2周内,应和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学习进修计划,依据进修的目的、进修的内容及要求,填写并提交《广州体育学院国内访学进修工作计划表》一式四份,人事处一份,系(部)或中心(所)一份,个人一份,选派单位一份。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教学、科研、训练等各项活动,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更改学习进修计划,不得擅自听进修计划外的课程。

(二)访学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由指导教师负责学习管理,并参加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和系(部)或中心(所)的学习活动。访学进修人员的日常生活及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三)访学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公开发表的论文及获得相应成果的,须将广州体育学院作为知识产权的第一归属单位。

(四)接受访学进修人员的系(部)或中心(所)要提供必要的进修条件,加强对访学进修人员的管理。系(部)或中心(所)不能提供必要进修条件,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访学进修人员无法完成进修任务的,将停止该系(部)或中心(所)接受国内访学进修人员,并不发放该指导教师的指导费。

(五)根据访学进修的进修时间,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3000元/学年/人,1500元/学期/人。每学期发放一次。

六、学习考核

(一)访学进修学习期满,需认真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国内访学进修工作成绩考核表》,考核表一式三份,总结进修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指导教师根据进修的目的、进修的内容及要求,对照工作计划表认真检查、考核进修情况,对访学进修期间的表现、主要工作及成果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写出评语。经所在系(部)或中心(所)考核合格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事处审核。经学院领导审批后,颁发访学进修结业证书。

(三)访学进修人员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或不认真履行进修计划的(考勤缺席超过三分之一),则不颁发访学进修结业证书。

(四)经本人提出申请,选派单位和接受系(部)或中心(所)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访学进修时间,费用由本人或其选派单位承担。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