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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体〔2014127号)

 

学院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9月16日院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2014年9月28日

 

 

 

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个人申请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提高我院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及科研学术水平,开拓国际视野,学习国(境)外先进的专业理论、教学理念与方法以及科研技术,学院积极鼓励我院教职工个人申请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和访学。为了规范管理,有序组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  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或正科级(含)以上干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条  申请程序  由教职工个人提交申请(包括进修或访学的国家、地区、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访学的邀请函,进修学习研究的专业方向、进修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返校后的工作设想等),教研室、系部和职能部门同意,经学院批准后,按照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进修考核  访学进修个人返校后15天内需提交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成果和科研成果,提交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材料(含进修课程和学习、科研记录、访学进修的学习心得和总结、返校后的工作设想及返校后的学术报告材料等),由师资科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访学进修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合同管理  访学进修个人需与学院签订国(境)外访学进修资助合同,参照《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访学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合同,学院按违反合同处理:(1)在访学进修期间出现不按时回国、不能按时回国又没提前办理延期回国手续、擅自改变访学进修国家或单位、访学进修期间从事与进修和访学无关工作的;(2)受资助对象在访学进修结束返校后,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3)没有通过访学进修考核的。

第五条  经费  个人提出的访学进修,一般情况下,由个人承担进修的有关费用,访学进修期间学院只保留其个人财政统发工资(经学院批准的,则按学院进修管理规定执行)。如果学院有专项经费额度可以申请,访学进修个人又符合资助的条件和要求,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出国(境)进修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