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广体〔2013〕206号)
学院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3年7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2013年12月31日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
(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院非编制人员队伍结构,完善非编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效率,保障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行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与运行的效益,为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学院现有非事业编制人员和今后新招聘人员,即是指不纳入事业编制,且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原则
非编制人员是事业单位灵活用人的体现,也是人力资源方面有效的补充。在非编制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必须要坚持以下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按需设岗。学院根据用人部门工作职责的实际需求,核实工作量,以职定岗, 以岗定责,确实做好定岗定员定责工作。杜绝因人设岗、“量身定做”的现象,严格控制岗位数。
(二)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要补充非编制人员的,用人部门先申请,人事处审核,学院批准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用工”,禁止“先用工,后办手续”。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应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技工岗位和工勤岗位可以采用校内公开招聘。
(三)分类管理,以岗管人。用人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岗,人事部门通过核实、报批后,以岗管人,分类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技工岗位和工勤岗位为非事业编制合同工人。
四、设置非编制人员岗位的条件和分类
(一)设置非编制人员岗位的条件
1.申请设置非编制人员岗位的部门工作量大,在编在岗人员在满工作量的情况下,都完成不了部门的工作任务;
2.部门急需的特殊岗位人才;
3.部门出现有编制岗位而缺员的情况。
(二)非编制人员岗位分类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分为四类:
1.专业技术岗位。指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辅导员、会计、审计、基建、医生、护士等;
2.行政管理岗位。指主要从事学院机关、教学、教辅部门行政事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包括:行政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
3.技工岗位。指从事有一定专业技能工作的岗位。包括:实验室技工、汽车驾驶员、工程技术员、各类维修技工等;
4.工勤岗位。指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维护的岗位。包括:器材管理员、场馆管理员、图书资料员、课室管理员、保安、消防员、宿舍管理员、清洁卫生员等。
五、各类岗位聘用的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4.不得招聘曾被我院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5.新招聘人员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招聘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特殊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中,安全保卫岗首次招聘员工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6.正在聘用人员的年龄条件: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技工岗、工勤岗不超过50周岁,专技岗和管理岗不超过55周岁。超过年龄后自动中止聘用合同。
(二)各类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教师的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辅导员是指从事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按文件规定实行“双轨制”,竞聘辅导员岗位须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至少是已考上的在读硕士生;竞聘会计、审计、基建、医生、图书、编辑等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竞聘护士岗位须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依据粤人社发[2010]105号文执行,以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设岗。以广州体育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细则和程序进行竞聘,按竞聘结果根据“薪酬待遇暂行办法”兑现工资待遇。
教师岗位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分级执行;辅导员也可参照专业技术岗位执行;其它系列的专技岗的分级参照《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执行。新招聘教师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执行。
2.行政管理岗位:原在广州体育学院行政管理岗工作(或达不到竞聘专技岗和辅导员岗位条件的人员)满5年以上的,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续聘管理岗位(新招聘人员的学历等条件则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执行)。
(1)一级管理岗: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12年以上;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8年以上;
(2)二级管理岗: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8年以上;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4年以上;
(3)三级管理岗:具有本科学历,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4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8年以上;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4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1年以上。
(4)四级管理岗: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1年以上;全日制大专学历,在学院工作4年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定级;或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12年以上;
(5)五级管理岗:全日制本科毕业试用期;全日制大专学历,在学院工作1年以上;或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8年以上;
(6)六级管理岗:全日制大专学历试用期满定级,或在广州体育学院管理岗上工作满4年以下。
3.技工岗位:须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等级证书,具有相应岗位的从业经验。
(1)一级技工:须具有与岗位相关的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经验;
(2)二级技工:须具有与岗位相关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该岗位工作的经验;
(3)三级技工:须具有与岗位相关的上岗证。
4.工勤岗位:须具备从事相应岗位的从业经验。
(1)一级工勤岗:指某工种的负责人(如保安队长等);
(2)二级工勤岗:指某工种的副负责人(如保安副队长等);
(3)三级工勤岗:指普通工勤工作人员。
六、实施方案
(一)在校非编人员的聘任工作程序
1.核实现有非编制人员工作量
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下发《核实广州体育学院非编制人员工作量的通知》,由非编制人员所在部门提供该岗位的“三定”材料,学院聘用工作小组到各使用非编制人员的部门调研、核实。
2.核准各部门非编制的人员情况
工作小组根据调研结果,核实编外人员情况,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本部门拟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名单。
3.具体聘用工作程序
由个人到所在部门申请,部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部门主要领导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审核,报送学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聘用结果在学院行政楼公告栏公示3天。无异议和投诉后,与受聘人员签定合同。
4.规范非编制人员的管理
学院制定《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和《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按制度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二)在校非编人员聘任工作方案
1.工作方案
(1)下发通知
学院下发非编制人员合同到期的通知,并下发申请表,非编制人员重新申请聘用。
(2)申请聘用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提出聘用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原件)。
(3)部门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及推荐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申请聘用的人员进行审核,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拟聘人员推荐名单。
(4)审核
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对部门提出的非编制人员岗位拟聘人员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5)审批
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经审核通过的非编制人员岗位拟聘人员推荐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拟聘用结果。
(6)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公示3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核实后,认为需要请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复议的,提交给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向申诉人书面答复。申诉人不满意答复,可申请劳动仲裁。
(7)签约上岗
公示期结束后,应聘者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上岗。
2.工作要求
(1)原非编制人员岗位不对外公开招聘(新招聘人员则按学院公开招聘方案执行);
(2)严格核实申请设置非编制人员岗位的部门工作量,以及部门在编在岗人员“三定”的情况;核实是否在编在岗人员在满工作量的情况下,都完成不了部门的工作任务;
(3)部门不再聘用的人员,则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聘期管理与聘用考核
(一)聘期管理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聘期为两年,试用期为六个月。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为四年;
2.合同期内,如工作需要变更合同的,由人事处组织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审议同意后,落实有关合同变更工作;
3.聘期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二)考核
1.学院对所有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与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协议的情况;日常考核是由用人部门、人事部门等对在校非编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2.聘期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按规定程序续聘;不合格的,学校按规定解除合同。
八、合同期满、拒签合同人员的管理
合同期满的人员,如本人有意向与学院续签合同的,由个人提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提出是否继续聘任的意见后,报分管学院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人事处核实后组织材料上报学院审批。人事处根据学院的决定,落实续聘和解聘等相关工作,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如果原用人部门不再聘用,又没有新的岗位安排,则由人事处依法按合同期满处理。
受聘人员在接到聘用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按要求填报合同者,视同拒聘。学院与拒聘人员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今后一律不予录用或聘用。
九、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领导小组研究后做出决定。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考核,调动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考评他们的工作实绩和表现,配合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在岗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和合同工人)。
二、考核标准
行政管理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附件1);教师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我院教师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其它专业技术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广州体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附件2);技工岗、工勤岗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工人)参照广州体育学院工勤人员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附件3)。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教师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参照教师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低于60分,考核为不合格;
(三)行政管理岗和其它专业技术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采用学院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领导打分占35%,部门领导打分占35%,部门同事打分占30%的方式进行打分。综合得分低于60分,考核为不合格;
(四)技工岗和工勤岗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同工人)也采用学院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领导打分占35%,部门领导打分占35%,部门同事打分占30%的方式进行打分。综合得分低于60分,考核为不合格。
(五)考核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反映,并由人事处、工会、纪检部门共同核实。公示期满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处理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和合同工人),按照《劳动法》和《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1: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考核评分标准
(适用于行政管理岗人员)
评分内容 | 具 体 表 现 | 得分 |
德 ︹ 满 分 20 ︺ | 自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治思想表现好、思想觉悟高,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各项改革;工作主动负责,出色完成任务,办事公道,乐于助人;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顾全大局;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关心集体、服务育人。 | 18-20 |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支持学校的各项改革;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按章办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顾全大局,有服务育人意识。 | 15-17 | |
基本能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尚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协作精神一般,基本做到顾全大局,服务育人的意识一般。 | 12-14 | |
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政治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观念较差,没有上进心;尚未完成本岗工作,不太注重职业道德;自私自利,做事不考虑大局,不能摆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 12分 以下 | |
能 ︹ 满 分 20 ︺ | 非常熟悉本职及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熟练运用政策(理论)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非常系统地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具有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工作计划性强,能很好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工作与人际关系中的问题,决策、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独立思考和积极提出建议,想办法改进和推进本职工作,将本职工作搞得有生气、有特色、有创新。 | 18-20 |
比较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能运用政策(理论)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具有相当的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工作有计划性,较好地处理工作与人际关系中的问题,决策、管理方面有成效;能想办法推进本职工作。 | 15-17 | |
能 ︹ 满 分 20 ︺ | 对本职工作的方针政策、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基本了解,一般能运用政策(理论)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基本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一般;工作基本有计划,尚能处理工作与人际关系中的问题;碰到困难时勉强能想办法推进本职工作。 | 12-14 |
不太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不能运用政策(理论)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太清楚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差;工作缺乏计划性,不能妥善处理工作与人际关系中的问题;不想办法推进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中的问题熟视无睹。 | 12分 以下 | |
勤 ︹ 满 分 20 ︺ | 能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非常认真勤奋、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为教职工服务态度好;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能基本出满勤、工作需要时能主动加班。 | 18-20 |
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比较认真、积极,有较好的服务态度。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基本不迟到早退、全年请事假在4-8天。 | 15-17 | |
尚能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基本认真、尚能完成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一般;基本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全年除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上课及做论文的时间以外,请事假在9-16天。 | 12-14 | |
经常不愿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马虎应付,服务态度差。不能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现象严重、出勤不出力、出现旷工现象、全年除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上课及做论文的时间以外,请事假超过16天。 | 12分 以下 | |
绩 ︹ 满 分 20 ︺ | 能自觉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工作任务一向都能按时完成,办事效率高,工作绩效显著。 | 18-20 |
能自觉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要求;办事有效率,工作有绩效,无责任事故。 | 15-17 | |
能基本履行本岗位职责,基本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办事效率一般,工作绩效不明显,偶有失误;工作任务不饱满、有时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 12-14 | |
履行本岗位职责差,工作任务经常未能按时完成,或质量经常未能达到要求;对工作斤斤计较;办事拖拉,工作绩效差,对迎评工作不重视,不配合,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 12分 以下 | |
廉 ︹ 满 分 20 ︺ | 能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有较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8-20 |
能执行国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5-17 | |
基本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反腐倡廉意识不足,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有自私自利,贪小便宜的行为,尚未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的。 | 12-14 | |
没有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严重缺乏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 | 12分 以下 |
附件2: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考核评分标准
(适用于除教师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分内容 | 具 体 表 现 | 得分 |
德 ︹ 满 分 20 ︺ | 自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治思想表现好、思想觉悟高,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关心集体、,服务育人,服从领导,实事求是,乐于助人;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顾全大局;在工作做到爱岗敬业,主动负责,不计个人得失,乐于奉献,出色完成本职任务。 | 18-20 |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支持学校的各项改革;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按章办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顾全大局,有服务育人意识,能完成本职工作。 | 15-17 | |
基本能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尚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基本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团结协作精神一般,基本做到顾全大局。服务育人的意识一般。 | 12-14 | |
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政治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观念较差,没有上进心;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尚未完成本岗工作,不太注重职业道德;自私自利,做事不考虑大局,不能摆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 12分 以下 | |
能 ︹ 满 分 20 ︺ | 非常熟悉本职及相关工作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熟练运用理论和经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非常系统地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具有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对本专业及相关领域最新学术动态和科研成果有一定的了解。 | 18-20 |
比较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能运用理论和经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具有相当的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 | 15-17 | |
对本职工作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基本了解,能处理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基本掌握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一般; | 12-14 | |
不太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有关知识,不能处理工作中的常规问题;不太清楚本职业务工作的内容、要求,独立承担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差。 | 12分 以下 | |
勤 ︹ 满 分 20 ︺ | 能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非常认真勤奋、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为教职工服务态度好;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能基本出满勤、工作需要时能主动加班。 | 18-20 |
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比较认真、积极,有较好的服务态度。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基本不迟到早退、全年请事假在4-8天。 | 15-17 | |
尚能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基本认真、尚能完成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一般;基本遵守学校考勤制度,全年除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上课及做论文的时间以外,请事假在9-16天。 | 12-14 | |
勤(满分20) | 经常不愿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马虎应付,服务态度差。不能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现象严重、出勤不出力、出现旷工现象、全年除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的人员上课及做论文的时间以外,请事假超过16天。 | 12分 以下 |
绩 ︹ 满 分 20 ︺ | 能自觉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工作任务一向都能按时完成,办事效率高,工作绩效显著。 | 18-20 |
能自觉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质量达到要求;办事有效率,工作有绩效,无责任事故。 | 15-17 | |
能基本履行本岗位职责,基本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领导交派的任务;办事效率一般,工作绩效不明显,偶有失误;工作任务不饱满、有时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 12-14 | |
履行本岗位职责差,工作任务经常未能按时完成,或质量经常未能达到要求;对工作斤斤计较;办事拖拉,工作绩效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 12分 以下 | |
廉 ︹ 满 分 20 ︺ | 能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有较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8-20 |
能执行国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5-17 | |
基本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反腐倡廉意识不足,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有自私自利,贪小便宜的行为,尚未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的。 | 12-14 | |
没有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严重缺乏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 | 12分 以下 |
附件3: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考核评分标准
(适用于合同工人)
评分内容 | 具 体 表 现 | 得分 |
德 ︹ 满 分 20 ︺ |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全部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集体活动,团结同志,坚持原则。 | 18-20 |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工作负责,为人正派,服从领导,坚持原则,未参加集体活动不超过1次。 | 15-17 | |
政治表现一般,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行为,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未参加集体活动达2次以上。 | 12-14 | |
德(满分20) | 政治态度模糊,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性较差,遵守计划生育条例,不参加各种集体活动3次以上,有不利于团结的言行。 | 12分 以下 |
能 ︹ 满 分 20 ︺ | 工作勤奋,熟练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自觉、主动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艺水平,圆满地处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配合地完成工作任务。 | 18-20 |
工作积极,较熟练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及时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术,提出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议,及时、正确地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 15-17 | |
本职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熟练掌握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缺乏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热情,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 12-14 | |
缺乏本职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术,不能掌握工作或操作规程,不积极提高知识和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服务对象反映差。 | 12分 以下 | |
勤 ︹ 满 分 20 ︺ | 充分利用时间,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 | 18-20 |
有迟到、早退现象5次以上,或累计事假5天或累计病假10天。 | 15-17 | |
有迟到、早退现象10次以上,或累计事假10天或累计病假20天。 | 12-14 | |
有迟到、早退现象15次以上,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病假超过30天。 | 12分 以下 | |
绩 ︹ 满 分 20 ︺ | 完成岗位任务,质量良好,完成各项指标,增产节约成绩显著,安全文明生产,无事故,服务对象反映良好。 | 18-20 |
完成岗位任务,质量较好,完成指标90%以上,增产节约成绩较大,安全文明生产,无明显事故,服务对象反映较好。 | 15-17 | |
完成岗位任务,质量合格,完成指标80%以上,增产节约有一定成绩,安全文明生产,无追究责任性事故,服务对象反映尚好。 | 12-14 | |
完成岗位任务一般,质量合格,完成各项任务指标70%以上,增产节约有一定成绩显著,安全文明生产,无追究责任性事故,服务对象反映尚好。 | 12分 以下 | |
廉 ︹ 满 分 20 ︺ | 能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有较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8-20 |
能执行国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自醒、自警、自励,积极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不断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 15-17 | |
基本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反腐倡廉意识不足,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有自私自利,贪小便宜的行为,尚未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的。 | 12-14 | |
没有按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求自己,严重缺乏反腐倡廉意识,在工作中有铺张浪费,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损失。 | 12分 以下 |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事业编制人员(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使用只限于定编缺员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校内现有人力又无法调剂解决的部门。超编部门不得聘请聘用人员,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常年使用的聘用人员占用所在部门的编制。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其聘用人员的编制定额可自行确定,但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事处是学院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部门,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招收聘用
第五条 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招聘;先签合同,后上岗的原则。招聘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方式,具体参照《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根据缺员情况,向人事处提出招工申请。人事处审核后向学院领导汇报,学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启动招收程序;
(二)应聘者根据招聘的条件,带齐“三证” 包括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本市人员)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地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报名应聘,并经过相关招聘程序的考核;
(三)拟录用的应聘者填写《广州体育体育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审批表》、《广州体育学院人员履历表》,用人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到保卫处登记、计生办验证并盖章后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审核完,组织材料上报学院领导审议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
(五)由人事处发文,并通知受聘人员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七条 用工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不能私自用工,对违反招工条件、招收聘用程序以及先用后报的,学院不予支付工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原则上不能招收夫妻聘用人员;不能招收校内其它部门因违纪或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的合同工;用工部门负责人不能安排自己的亲属在本部门做聘用人员。
第九条 经学院同意聘用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特殊情况安排住房的,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办理离校手续时,由用工部门协助后勤管理处收回住房。
第十条 聘用人员年龄限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即女工勤岗50周岁,管理岗和专技岗55周岁;男性60周岁,到龄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招用的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期限依据《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劳动项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其它用工部门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各用工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人事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需续签合同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办理续聘相关手续;不续聘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用人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后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办理辞职手续的程序:
(一)提交本人的辞职报告,并填写《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辞退(辞职)审批表》,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人事处。
(二)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本人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工部门不再续签合同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辞职、自行离职,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对擅离职守者,还应根据劳动合同向学院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 工资按月发放。其工资薪酬待遇标准依据《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聘用人员的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审核,然后再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工资。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所用聘用人员上岗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规范日常工作管理。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其工作性质、任务和岗位责任等制定规章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制定的规章制度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培训应结合本职工作和专业需要,培训经费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解决。属公费培训的,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三年,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由用工单位人事处保管。如服务期未满,本人要求离职,须赔偿培训费用。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院的正常工作,全体聘用人员必须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利益,有义务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由于违纪或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聘用人员要追究其责任,视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性及后果,由各用工部门、人事处和学院作出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聘用人员违纪可分为三类。
(一)A类违纪:由用工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存案。
1.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
2.工作时间因私会客;
3.上班时间衣着不整齐、不文明者;
4.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串岗者;
5.消极怠工者;
6.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旷工1天及以内者:
8.其他类似的错误。
聘用人员若犯A类违纪情节严重,或在一个月内重犯,则自动升为B类违纪,并按B类违纪处罚。
(二)B类违纪:由用工部门给予书面严重警告,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本人认错态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年度考核的评价依据。
1.对工作安排讨价还价;
2.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规定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遗失、损坏学院财物者;
4.上班时间与同事嬉闹,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工作的;
5.实行交接班工作的合同工,当接班员未到,交班员擅自下班者;
6.连续旷工2天者;
7.学院收到对其服务态度有投诉,经查实者。
以上违纪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则自动升为C类违纪,并按C类违纪处理。
(三)C类违纪:有下列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由用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同时在学院学院校园网及行政楼公告栏公布。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2.在学院内赌博、酗酒;
3.进行煽动或无中生有、散布谣言,严重威胁、攻击其他人员者;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5.破坏、盗窃学院或其他个人财物者;
6.贪污、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者;
7.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者;
8.违反计划生育者;
9.被依法治安拘留以上处罚者;
10.不服从学院工作岗位调整者;
11.经查实,未经批准在外单位兼职者;
12.造谣,严重损害学院声誉者。
第二十三条 对聘用人员进行处分,必须在证实其违纪之日起1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天内到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院内各用工部门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工部门,报请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下称:的薪酬待遇,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广州体育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聘用的人员,不含外聘教师。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含后勤服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待遇是指非事业编制员工在我院受聘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 我院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岗位分类详见《广州体育学院非编制人员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方案》。员工的薪酬标准依照“以岗定薪,按劳取酬”原则设置。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标准
第五条 我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采用月薪制。根据员工岗位分类分级办法,对应薪酬分为专业技术岗、行政管理岗、技工岗、工勤岗四个类别。专业技术岗、行政管理岗适用于聘用人员,技工岗、工勤岗适用于合同工人。
第六条 薪酬由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校龄补贴等构成。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与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技术等级要求、工作业绩等挂钩。特殊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属于岗位补贴。学院原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的薪酬待遇不变(也可以选择新岗位工资标准)。
校龄补贴与员工在校工作时间长短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员工在当年在校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且年终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增加一级校龄补贴,从第二年一月起执行。C类专技岗和行政管理岗、技工岗的校龄补贴不封顶;工勤岗的校龄补贴300元封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薪酬标准。分为A、B、C三种类别,A类适用于学院聘用的教师;B类适用于辅导员;C类适用于学院聘用的会计、审计、基建、医护、编辑、图书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A类,根据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专技岗位人员的有关薪酬待遇执行。
B类,如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待遇的人员,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专技岗位人员的有关薪酬待遇执行;如选择行政管理岗位待遇的人员,参照学院事业编制管理岗位人员的有关薪酬待遇执行,如符合特殊津贴发放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详见附表1。
C类,设七个等级岗位薪酬标准,根据本人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二至三级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四至五级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六至七级岗位薪酬标准。此系列薪酬标准详见附表2。
C类薪酬标准的相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可申请执行一级岗薪酬标准;获得中级职称满5年以上的,可申请执行二级岗薪酬标准;获得中级职称不足5年的,可申请执行三级岗薪酬标准;获得初级职称满5年以上的,可申请执行四级岗薪酬标准;获得初级职称不足5年的,可申请执行五级岗薪酬标准;获得员级职称满5年以上的,可申请执行六级岗薪酬标准;获得员级职称不足5年的,可申请执行七级岗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
以上A、B、C类专技岗位在聘期内有职称晋升的,依然执行原岗位的待遇。从新的聘期开始才能变更相应的级别待遇。
新招聘C类人员的薪酬标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三级岗工资标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四级岗工资标准;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五级岗工资标准。
第八条 行政管理岗薪酬标准。适用于主要从事学院机关、教学、教辅部门行政事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包括:行政人员、教学秘书等。设六个等级薪酬标准,根据本人学历、在我院工作时间及考核情况,执行相应的岗位薪酬标准。此系列薪酬标准详见附表3。
新招聘行政管理岗的薪酬标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三级岗工资标准;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四级岗标准;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五级岗标准;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员工试用期满执行六级岗标准。新招聘的所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同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80%执行。
年度考核合格,每四年可申请晋升一级岗位工资。已聘的大专学历人员最高只可晋升到三级岗位。2013年9月30日前已在我院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从2014年起按新的周期计算。
第九条 技工岗位薪酬标准。适用于从事有一定专业技能工作的岗位。包括:实验室技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员、工程技术员、各类维修技工等;设三个等级薪酬标准,技术工人按受聘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薪酬标准,即:受聘为一级技术工的人员,执行一级技工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二级技术工的人员,执行二级技工岗位薪酬标准;受聘为三级技术工的人员,执行三级技工岗位薪酬标准。此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4。
第十条 工勤岗位薪酬标准。适用于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维护等岗位。包括:器材管理员、场馆管理员、图书管理员、课室管理员、保安、消防员、宿舍管理员、设备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员等员工。设三个等级薪酬标准,工勤人员按受聘的岗位,执行相应等级的薪酬标准,即:受聘为某工种负责人的,执行一级工勤岗薪酬标准;受聘为某工种副负责人的,执行二级工勤岗薪酬标准;受聘为普通工勤人员的,执行三级工勤岗薪酬标准。此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5。
第十一条 薪酬按月计算,按月发放;日工资等于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准)除以21.75。
第十二条 薪酬通过银行卡发放,一般不采用现金形式发放,银行卡由员工入职时按学校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员工自合同起始日起薪,不足一个月的薪酬
折算办法为:日薪×实际在岗工作日天数。
第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日之外,由于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采用轮休或补休等方式进行补偿,尤其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补休。原则上不支付加班费,确需要支付加班费的,由用人部门在本部门的人员经费的包干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员工在首聘期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薪酬按对应系列对应岗位试用期满薪酬标准的80%确定;低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属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起始薪酬及薪酬调整根据“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或由于学院财务状况的变化,需要调整员工薪酬标准的,由人事处拟定方案,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如果员工不满意学院所制定的薪酬标准,可以提出辞职,并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到23:00之后的员工,学院给予夜餐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次,由用人部门在本部门的人员经费的包干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于下年一月起晋升1年校龄工资(封顶除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合同,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加班天数×折算系数;加班按8小时一天核算;延时加班折算系数为1.5,星期六、日加班折算系数为2,法定节日加班折算系数为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工资合计为计算标准。用工部门应在月底在本部门公示当月加班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
送上月《员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给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的考勤表核算工资。不提交《员工考勤表》的,人事处不予以核算及发放工资,责任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员工依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社会保险金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缴存部分,学院从个人薪酬中按规定比例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员工的考勤管理,事假期间学校不计发工资;旷工1天按事假5天处理。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解除合同。停发工资、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有效证明。员工当月病假5天以内,不扣发工资;5天以上者(须提供县(区)人民医院的有效证明),从第6天起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属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院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技工岗、工勤岗只享受法定节假日,不享受寒暑假,行政管理岗等其它岗位则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享受产假,凭结婚证、准生证和出生证,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设置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受聘职责及受聘员工的资历、能力,由人事处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学院不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本人已退休,身体健康并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可采用协议的形式聘请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劳务费由人事处与其协商确定,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签订临时工作协议,根据协议只发放劳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从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停薪、停保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与学院之间有培训协议需要赔款和其他欠款,或可能存在遗留问题的,用人部门应在员工提出辞职之前通知人事处,以便结算欠款和提前处理相关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实施,其他非事业编制薪酬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