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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延退和返聘暂行规定

 

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延退和返聘暂行规定

(广体〔2013〕67)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院教职工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与作用,有利于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发展。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延退和返聘暂行规定》。

一、延退或返聘条件

(一)延退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确因我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延退。

(1)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退休对学科带来较大影响的;

(2)二级教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并有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课题的;

(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退休后暂无其他人能接替其工作的;

(4)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个别教授、专家,退休对学科带来较大影响的;

(5)具有其他必须延退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特殊原因。

2.具有正高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其本人自愿,身体又能胜任正常工作,经学院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到60岁退休。

3.延退一般以1学年为一期,期满前3个月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4.延退人员必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学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合计不低于满工作量的70%,即294学时(术科)或245学时(学科),低于294学时(术科)或245学时(学科)的,在下学年将不能再申请延退。

5.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延退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返聘条件

教职工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确因我院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申请返聘。返聘一般以1学年为一期,期满前3个月本人或教研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续聘。

在学期中退休的,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可返聘至学期结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比较特殊的业务岗位。其中,教师、教辅岗位的学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合计不低于满工作量的80%,即336学时(术科)或280学时(学科),低于336学时(术科)或280学时(学科)的,在下学年将不能再申请返聘。

二、年龄规定

延退和返聘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男65岁,女60岁。

三、延退、返聘手续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前3个月,应向所在部门提出延退或返聘申请(学期中退休返聘至学期结束的除外)。

(二)学院审批

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后,部门领导班子应组织教研室(或科室)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再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省级部门审批

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延退人员须上报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延退、返聘人员待遇

延退人员身份为在职人员,保持其原待遇。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待遇外,还发放以下返聘费用:

(一)发放在岗时工资与退休后退休费的差额(在岗高于退休时)。

(二)返聘人员属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还发放同级别的在职人员岗位津贴。而教师的返聘人员则按照在职教师的同级标准发放所承担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酬金。

五、延退、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延退人员身份为在职人员,占用部门编制及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管理与其他在职人员相同。

(二)返聘退休人员占用该部门编制,但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参加评优。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