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广体〔2011〕95号)
为规范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进修的管理,鼓励教职工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原则;
(二)按需培训原则;
各部门应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人员进修;
(三)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原则;
申请进修的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照顾重点、择优原则;
优选选派“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重点照顾名牌专业、重点学科、新专业教师;
(五)立足国内,本省优先,在职为主的原则;
(六)进修费用采取个人负担和学院给予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进修形式与内容
(一) 国内进修
1.参加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2.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委培、自费、定向、全脱产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无学历);
4.国内访问学者;
5.本院英语、现代教育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学术讲座和业务水平提高等培训;
6.教练员、裁判员培训。
(二) 出国(境)进修
1.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2.应邀赴国(境)外作访问学者;
3.出国(境)合作研究或进修。
(三)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申请进修条件
(一)申请参加在职进修者,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当在校工作服务满三年(特殊情况需学院审批,如新专业、急需专业等);
(三)进修(含读博、读硕)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两次进修时间至少间隔三年;
(四)“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五)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或作为学术骨干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及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
(六)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进修程序
(一)凡申请进修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由所在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后,按不同培训形式和内容分别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进修手续。
1.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由竞训处审核,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2.国内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及奥科会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3.国外短期学术交流报外事处审批备案。
4.其他进修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二)脱产一年及以上进修者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获学院批准后,与学院签订进修协议,未签协议离校三个月做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和待遇等;
(三)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相关部门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进修人员资助方式
(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费用自理;
(二)出国(境)进修经费费用自理,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办理离职手续,毕业后学院优先考虑接收,接收的博士研究生补发在读博士期间(四年以内)的统发工资;
(三)国内访问学者资助6千元,不足6千元按实际培养费报销;
(四)校外短期业务培训报销培训费、资料费和路费(火车硬卧标准),其它费用自理;
(五)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费自理;
(六)本院英语、现代教育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学术讲座和业务水平等培训,原则上不收费。
(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经竞训处批准后,竞训处负责报销路费,人事处报销培训费,其他费用自理;
(八)国内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及奥科会经费按《广州体育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在职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凡按规定正常办理相关手续者,享受以下工资、津贴等待遇:
(一)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进修及在职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修,保持原待遇不变,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和聘任;
(二)脱产三个月以上,按脱产时间停发校内津贴,统发工资不变,年度考核及聘任按当年文件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一)进修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
(二)培训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三)进修未合格者;
(四)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者;
(五)访问学者未按规定完成访问计划者;
(六)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八条 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与违约金
(一)为确保进修经费的投入效益,稳定教职工队伍,对进修人员规定最低服务期年限及违约金额如下:
类 型 | 最低服务期 | 违约金(元) |
在职攻读博士 | 8年 | 1万元/年+资助费用+脱产期间工资、津贴、福利等相关费用 |
在职培训一年及以上者 | 3年 | 1万元/年+培养费及进修差旅费+脱产期间工资、津贴、福利等相关费用 |
国内在职读博,第一年脱产,其他时间应当回校正常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计算服务期。
(二)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和服务期内调离学校或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管理规定》(广体〔2009〕35号)废止。凡在本规定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院签订了相关协议的,仍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体育学院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