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体〔2014〕95号)
学院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广州体育学院出国(境)进修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1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体育学院
2014年6月26日
广州体育学院出国(境)进修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提高我院教师的专业素质及科研学术水平,开拓国际视野,学习国(境)外先进的专业理论、教学理念与方法以及科研技术,学院积极支持我院教师申报省教育厅和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的专项经费,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和访学。依据财政部、教育部2013年11月2日颁布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3]411号文,以及调研其他兄弟院校在出国(境)进修资助资金使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在编在岗教师,在我院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讲师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条 资助资金来源
(一)由省教育厅设置的资助教师出国(境)进修的项目(或教育厅设置,经费包干的项目);
(二)学院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经费,设置资助教师出国(境)进修的项目。
第三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由教师个人提交资助申请(包括进修或访学的国家、地区、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研究的专业方向、进修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返校后的工作设想等),教研室、系部和职能部门同意,经学院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审批通过后,由省教育厅下拔专项经费(或教育厅设置,经费包干的项目);
(二)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专项经费使用项目要求,人事处公布遴选计划和遴选条件,由教师个人提交资助申请(包括进修或访学的国家、地区、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研究的专业方向、进修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返校后的工作设想等),教研室、系部同意,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遴选,遴选结果上报学院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资助资金使用办法
(一)资助经费的70%用于资助对象国(境)外进修或访学期间的奖学金;奖学金经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当年一次性向国库申请拨付资金;
(二)资助经费的30%用于资助对象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象必须提交科研项目书,含立项目的意义、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研究进度计划、预期成果和考核验收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科研项目书经评审通过后,签订合同书,由学校在当年一次性向国库申请拨付资金,然后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来使用资金;
(三)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教育厅下拔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规定的额度。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申请
(一)受资助对象提交访学进修计划(含进修研究的专业方向、进修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返校后的工作设想等),并与学院签订合同书后,受资助对象可以向学院申请借款不超过奖学金50%的金额;
(二)受资助对象提交科研项目书,经评审通过并与学院签订合同书后,受资助对象可以向学院申请借款不超过资助科研经费额度的50%。
第六条 资助资金绩效评价与管理
(一)访学进修的绩效评价:受资助对象提交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成果和科研成果,提交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材料(含进修课程和学习、科研记录、访学进修的学习心得和总结、返校后的工作设想及返校后的学术报告材料等)。人事处把受资助对象提交的以上材料提供有关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向学院领导提交报告,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可以按资助额度申请奖学金,并按月平均打进受资助对象发放工资的银行卡;
(二)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根据受资助对象评审通过的科研项目书,及其研究方案、研究进度计划、预期成果和考核验收指标、经费预算和合同书等内容,对受资助对象的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验收,受资助对象提交绩效考核验收申请书,经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由人事处向学院领导提交报告,学院领导审批通过后,受资助对象严格按预算报销经费。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受资助对象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出国访学进修并办理相关手续,与学院签订国(境)外访学进修资助合同;
(二)有以下情况者,视为违反合同,学院按违反合同处理,不仅不能申请另50%额度的奖学金,学院还将从其本人工资卡中按月扣回原预支付的款项:
1.在访学进修期间出现不按时回国、不能按时回国又没提前办理延期回国手续、擅自改变访学进修国家或单位、访学进修期间从事与进修和访学无关工作的;
2.受资助对象在访学进修结束返校后,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没有通过访学进修的绩效评价的;
3.受资助对象没有通过科研经费绩效评价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