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专家为学校发展规划建言献策,提高办学水平、建设优势学科,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任的特聘教授。
第三条 特聘教授的选聘实行“一事一议”制,采用不定时申报方式。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备正高职称,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较高国际或国内知名度,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需求。
(二)其他条件
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特聘教授分为A、B、C三类。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拟聘A类: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全国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4)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6)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7)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获得者;
(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9)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学术影响力的资深专家。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拟聘B类:
(1)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青年长江学者;
(3)青年拔尖人才计划获得者;
(4)海外优青获得者;
(5)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资深专家。
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拟聘C类:
(1)省级人才称号获得者(特聘教授类);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学术影响力的资深专家。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提出人选。学校各部门、教学教辅单位按照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广州体育学院特聘教授呈报表》。
(二)组织评议。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广州体育学院特聘教授呈报表》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聘任人选。
(四)签订合同。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聘任任务和待遇
第六条 聘期内工作任务按照所签聘任合同执行。
第七条 聘期内,给予A类特聘教授每年人民币30万元(税后)的工作津贴;给予B类特聘教授每年人民币15万元(税后)的工作津贴;给予C类特聘教授每年人民币5万元(税后)的工作津贴。
第四章 聘任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特聘教授考核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为年度、聘期考核。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3年,聘期考核合格者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商议是否续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