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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国家博士人才培养和人事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获得博士入学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其他条件

(一)申请脱产读博的学校一般为985工程”或“211工程”建设的学校或高水平科研机构,或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前20%,国(境)外学校一般为软科全球体育类院系学术排名前300名,以当年评估结果为准。

(二)申请脱产出国(境)攻读博士的,须获得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外语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认可的其他出国留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三)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的,所申请学校应为获得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认证的大学。

(四)申请人须有一位我校在职在编高级职称人员或中层干部做其担保人。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二级部门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在《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师德师风、语言水平、教学科研、报考学校资质等方面材料进行审核。

(四)人力资源部复核推荐。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申请人个人条件及申请学校办学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拟推荐的脱产读博人员和非脱产读博人员。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人力资源部将拟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签订协议。脱产读博人员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第三章 学习时间及待遇规定

第六条 读博人员原则上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特殊情况下,允许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脱产读博人员

(一)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需参加年度考核。

1.在编人员。财政统发工资正常发放,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绩效奖金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2.非编人员。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绩效奖金正常发放,岗位津贴(课酬)自离岗次月起停发。

(二)如因学习需要,确需延长脱产时间的,批准后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课酬)和绩效奖金。

第八条 非脱产读博人员

如需脱产学习,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事假(因私)。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毕业相关规定

第九条 读博人员毕业后须携带毕业证、学位证等毕业材料到教师发展中心报到备案。

第十条 脱产读博人员毕业后须在与学校原所签协议服务期基础上增加5年服务期。

第十一条 脱产读博人员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返校工作的,须按5万元/年的标准一次性偿还协议规定的未满服务年限的违约金及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工资。如本人无力或拒绝偿还,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协议负责一次性偿还,否则按协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办法(试行)》(广体〔2019119号)及《广州体育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广体〔2019146号)同时废止。


2024-01-14